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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等四人盗掘古墓案)_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19〕14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7月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5年2月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小名小二),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严某某、汪某某、陈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张兴义、严某某、汪某某、陈某某与俞冬冬、杨某某(后二另案处理)共谋盗掘古墓,并由严某某、陈某某购买铁铲、锄头等工具,当日21时许,由陈某某驾驶贵G****2号长安牌轿车搭载张兴义、严某某、汪某某、俞冬冬、杨棵棵携带工具到安顺市西某某宁谷镇木山堡村梅家院村附近的一墓室进行盗掘,盗掘两个多小时后因未盗掘到文物遂让陈某某驾车接应返回,次日凌晨1时许在两六路被公安机关盘查,并当场查获车内的盗掘工具。案发后,经贵州省博物馆涉案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掘的古墓葬为东汉时期古墓。

同时查明:2019年7月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严某某至被害人某某某在安顺市西某某七眼桥镇经营的新世纪购物超市,通过打开通风口的方式进入超市,盗窃得20余条香烟后逃离现场。案后经估价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87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工具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古墓鉴定意见书、估价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陈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严某某、汪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子飞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汪某某因病在西某某康复中心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19〕1432号

被告人张兴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七眼桥镇夏官村250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菊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七眼桥镇夏官村181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7月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5年2月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和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七眼桥镇凉水村384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会伟(小名小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七眼桥镇凉水村13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兴林、严菊林、汪和青、陈会伟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张兴义、严菊林、汪和青、陈会伟与俞冬冬、杨棵棵(后二另案处理)共谋盗掘古墓,并由严菊林、陈会伟购买铁铲、锄头等工具,当日21时许,由陈会伟驾驶贵GQA702号长安牌轿车搭载张兴义、严菊林、汪和青、俞冬冬、杨棵棵携带工具到安顺市西某某宁谷镇木山堡村梅家院村附近的一墓室进行盗掘,盗掘两个多小时后因未盗掘到文物遂让陈会伟驾车接应返回,次日凌晨1时许在两六路被公安机关盘查,并当场查获车内的盗掘工具。案发后,经贵州省博物馆涉案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掘的古墓葬为东汉时期古墓。

同时查明:2019年7月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严菊林至被害人钟振辉在安顺市西某某七眼桥镇经营的新世纪购物超市,通过打开通风口的方式进入超市,盗窃得20余条香烟后逃离现场。案后经估价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87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工具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杨棵棵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振辉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兴林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古墓鉴定意见书、估价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兴林、汪和青、陈会伟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菊林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菊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兴林、严菊林、汪和青、陈会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子飞

2019年12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汪和青因病在西某某康复中心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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