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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270号 

1.被告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50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案发前住址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2003年1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2年4月24日经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该判决。2020年7年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宜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即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被告人汪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563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案发前住址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2010年5月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11年3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不起诉。2019年5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宜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3.被告人吴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28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组**号,案发前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小区**栋**单元**室。2016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不起诉。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宜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4.被告人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81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案发前住址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路**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宜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及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6日补查重报,并依法补充移送被告人吴某甲、龙某某;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30日补查重报,将吴某某移送至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处理,同时补充移送被告人刘某某,本院依法告知上述补充移送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进行了讯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吴某甲、龙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伙同王某某、吴某乙(该二人均已判决)在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宝利市场一店铺经营连线机赌博机场,其中刘某某占股20%,汪某某占股5%,龙某某占股15%,吴某某占股10%,吴某甲占股10%,吴某乙占股10%,王某某及赌博机游戏厂家占股30%。吴某乙负责该赌博机场日常经营管理,聘请若干工作人员。该赌场以1元人民上1分的标准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开设至同年中秋节前结束,非法盈利20余万元。期间,肖某某在该赌场闹事被打伤,其住院费、赔偿金3万余元及赌场工作人员工资均从赌场盈利中列支。

2019年5月1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汪某某抓获归案,其余被告人均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汪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盗窃犯罪分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吴某甲、龙某某等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吴某甲、龙某某系自首,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汪某某有立功表现,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林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其余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未装卷情况说明2份、笔录1份,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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