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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等三人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70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5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陕西省商洛市,现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31981********,土家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凤凰县,现住湖南省凤凰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9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博兴县,现住山东省博兴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田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汪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汪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分别通过网络认识了贷款中介即被害人杨某某,被害人杨某某称可以通过在长沙**公司之后办理企业贷款,便邀请三被告人到长沙并承诺办理营业执照贷款事项。随后,被告人汪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先后来到长沙市,并在被害人杨某某的安排下入住在长沙市岳某某裕民小区华佳旅馆,三被告人在居住期间发现可能被骗,于是便商量找被害人杨某某要赔偿金。2019年6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骗至长沙市岳某某裕民小区13栋楼下,用电线捆绑被害人杨某某后,并用拳头、持砖头对其进行殴打,并电话联系被害人杨某某的妻子杜某某,要求拿人民币三万元钱出来给被告人汪某某、田某某、张某某。随后,被告人汪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又将被害人杨某某带至裕民小区13栋华佳旅馆4楼103房,用电线捆绑被害人杨某某的手脚,并拍摄被害人杨某某被捆绑的微信视频发给杜某某,继续非法限制被害人杨某某的人身自由直至中午12时许。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双手手臂、胸口、腹部、头部等多处受伤,其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6月4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杨某某的妻子杜某某在接到威胁索要钱财的电话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天晚上19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汪某某、田某某、张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汪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伤情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汪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的供述;5、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7、讯问被告人汪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田某某、张某某非法拘禁、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汪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均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汪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田某某、张某某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均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八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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