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句容市******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中午,被告人汪某某在句容市**镇**路**工地(该工地由江苏**有限公司施工),采用卡车拖运等方式,将该工地的一块钢板盗走,价值人民币2772元。

案发当日,被告人汪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汪某某销赃所得人民币2000元暂扣于句容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高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6.由句容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美菊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552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