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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住本市城关区**宾馆出租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被告人汪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于2019年2月22日被释放。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警支队五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汪某某潜入位于本市**安居苑**区**排**号独家独院的二楼,趁无人之际,盗窃了被害人白某某家中二楼佛堂柜子内的4916.4元人民币、五张壹元面值的美金,以及卧室首饰盒内的黄色金属戒指两枚,黄色金属耳钉一对。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入室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瑞姿

检察官助理:任雅玲

(院印)

2021年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4张, 一证通1本,证据目录1份,被害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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