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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射洪县人,住四川省射洪县**镇*****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21日、24日、26日、27日、30日、2019年9月13日、2019年10月25日、27日、28日、31日、2019年11月2日、4日多次在成都市温江区涌泉“丽晶港”小区“**”生活超市内,盗窃该超市内的猪肉、牛肉等物品。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汪某某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涌泉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涛涛

2020年4月22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0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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