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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0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都昌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三顷街4号二楼一出租房。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陈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汪某某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三顷街4号2楼出租屋将被害人梁某某放在房间内的人民币18000元盗走。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汪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期间,联系电话:130688721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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