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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住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本市**镇**社区**网吧上网,期间,见被害人单某某在座位上睡着,单的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806.55元)放在电脑桌上,汪趁单熟睡之机将其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销赃得150元。破案后,起回被盗手机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品俊

202019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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