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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汪某某在三台县永明镇综合市场外的温馨茶馆内趁被害人蓝某某外出时将蓝某某放置于一张机麻桌上的蓝色华为荣耀NOTE10手机盗走。后因无法解锁,汪某某将盗得的手机丢弃。

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25.00元。

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蓝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三发认定(2019)161号;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乔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二册,视频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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