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41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临湘市**村**。1990年3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临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2年11月6日释放;1994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于1994年4月28日释放。2020年6月9日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去到本市东坑镇多地盗窃电动自行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去到本市东坑镇寮边头大仙楼1号附近盗走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000元)。作案后,汪某某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二)2020年4月14日14,被告人汪某某去到本市东坑镇新门楼村皮肤科门诊医院门口处盗走被害人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119.30)。作案后,汪某某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三)2020年6月4日中午,被告人汪某某去到本市东坑镇旧万盛广场对面迎宾住宿门前盗走被害人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价值约1439元)。作案后,汪某某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民警于2020年6月9日将汪某某抓获归案。经统计,汪某某共盗窃三次,涉案金额约355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卢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本案光盘,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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