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25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7********,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2006年9月29日被重庆市璧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3日被重庆市垫江县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11日被重庆市垫江县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金龙路192号附近,采用扯断电线后搭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油电混动三轮摩托车盗走。
2020年6月18日凌晨0时58分许,被告人汪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金龙路龙溪小学斜对面的路边,采用同种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价值3248元的油电混动三轮摩托车盗走。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汪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害人唐某某被盗的摩托车并予以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收据、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健
2020年8月17日
附:
1. 被告人汪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22385****;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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