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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盗窃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赤壁市**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在赤壁市**镇**湾附近,多次到他人家中盗窃财物。

1.2020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从赤壁市城区到**镇**湾附近,乘被害人黄某某不在家入户窃取现金人民币2200元;

2.2020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从赤壁市城区到**镇**湾附近,乘被害人姜某某不在家入户窃取现金人民币五百元及四包硬盒红色黄鹤楼香烟;

3.2020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从赤壁市城区到**镇**湾附近,乘被害人徐某某不在家入户窃取一部苹果手机及一部苹果平板电脑;

4.2020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从赤壁市城区到**镇**湾附近,乘被害人游某某不在家入户窃取两部手机及现金人民币二十余元;

5.202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汪某某从赤壁市城区到**镇**湾附近,乘被害人谈某某不在家入户窃取现金人民币五百元;

6. 2020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从赤壁市城区到**镇**湾附近,乘被害人邓某某不在家入户窃取一部苹果5s手机、一部金色华为手机、一部老人机;

7. 2020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从赤壁市城区到**镇**湾附近,乘被害人钱某某不在家入户窃取现金人民币1950元及一把雪佛兰车钥匙;

8. 2020年8月11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从赤壁市城区到**镇**湾附近,乘被害人金某某不在家入户窃取现金210元;

9.2020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从赤壁市城区到**镇**湾附近,乘被害人姜某某不在家入户窃取现金人民币两千元;

10. 2020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从赤壁市城区到**镇**湾附近,乘被害人黄某某不在家入户行窃,后被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甲、徐某某、游某某、谈某某、姜某甲、姜某乙、邓某某、钱某某、金某某、黄某乙的陈述;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汉鹏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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