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汪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5********,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2017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0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汪某某窜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社村民毛某某家,趁无人之机,进入该家的二楼卧室,将被害人毛某某放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人民币9000余元盗走。
2.2017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汪某某窜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社村民王某某家,趁无人之机,撬门进入该家的卧室,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卧室床上衣服衣兜里的人民币1000元盗走。
3.2018年5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汪某某窜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号村民赵某某家,趁无人之机,进入到该家的二楼客厅,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客厅电视机旁黑色挎包内的人民币680元盗走。
4.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汪某某窜到贵州省赤水市**镇**路**号**单元**室居民杨某某家,趁无人之机,进入到该家的楼顶,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顶楼的14公斤腊肉、九根鱼竿、若干渔具和2斤鲫鱼盗走。事后,被告人汪某某将所盗腊肉以人民币420元的价格出售给赤水市**镇**村村民周某某。
2020年6月3日,经赤水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告人汪某某所盗的腊肉、鱼竿、渔具等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16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腊肉、鱼竿、渔具等物证;2.书证: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汪某某、黄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黄某乙等6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3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和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凯红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在赤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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