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红安县,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汪某某至武汉市东西湖区**办**处**村,溜门进入**号被害人李某某家中一楼卧室,盗窃1部白色小米2S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被告人汪某某被抓获归案。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2.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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