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309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办事处**村**组。因吸毒,于2019年1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6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伙同侯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来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寻找盗窃目标。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发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大罗山路D栋2号楼门口一辆轿车车窗开着,遂告知侯某某,后独自一人来到轿车旁,通过窗户伸手进入车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轿车里的一个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1.5元。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汪某某被抓获归案。次日被盗财物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被害
人李某某对侯某某、汪某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汪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
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皮夹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辨认截图、身份信息、归案
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及同案犯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
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汪某某被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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