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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21989********,汉族,大学本科,上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汪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方碑村红色记忆停车场附近,盗窃董某某车内现金10000元及一部价值2450元的华为手机。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汪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5月10日,民警在成都市安靖镇雍渡村蜀兴宾馆将被告人汪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威薇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成都市郫都区**镇**小区,联系电话18884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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