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住黄山市屯溪区**镇**栋**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9月被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来到**村**号吴某某家中,趁一楼无人推门进入房中,打着手电筒在客厅翻找财物未有所获,遂进入后面的厨房,将厨房地上的半桶食用油盗走,出门时汪某某被正好回家的吴某某发现并抓获。该被盗食用油重1.775公斤,价值人民币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飞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镇**栋**室。
2.公安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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