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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盗窃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8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汪某甲2016年5月因盗窃被德兴市公安局新营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处罚;2016年8月因盗窃被乐平市公安局高家派出所行政拘留八日;2016年10月因盗窃被德兴市银城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德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1月因赌博被德兴市公安局银城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2019年8月因盗窃被德兴市张村派出所行政拘留。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汪某甲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汪某甲到位于乐平市十里岗镇某某村某某号的被害人魏某某家小卖部,从一楼柜台通道进入二楼左手边第一个房间,盗窃房间内放置在床头箱上的六条硬中华香烟、两条吉品金圣香烟,后将香烟卖掉用于上网、打牌赌博。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汪某甲的父亲汪某乙到十里岗派出所主动退还六条硬中华、两条吉品金圣香烟,同日被乐平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扣押。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汪某甲主动到十里岗派出所接受讯问,2020年7月10日乐平市公安局依法将被盗香烟返还被害人魏某某。经景德镇市烟草公司乐平分公司定价,硬中华香烟统一批发价381.6元每条,吉品金圣香烟219.42元每条,共计2728.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云翔

检察官助理:陈佳怡

2020年918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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