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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现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未央检察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汪某某2006年3月13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2月20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500元;2015年6月10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16时许,窜至西安市未央区楼阁台村蒋某某租住房屋内,盗窃手机一部并以350元的价格卖掉,经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2.身份信息和前科记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7.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承民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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