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汪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950304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某某XX乡,住封某某XX乡XX村XX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4月26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潘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XX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刘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XX和被害人刘XX为朋友关系,案发前,汪XX临时居住于封某某XX镇XX村XX路XX超市X楼AXX房间刘XX租房处。2020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汪XX趁被害人刘XX睡着时,翻看刘XX放在枕下的白色苹果牌11PRO型手机的短信时,心生贪念,将手机(没电即将关机)藏匿在床腿处地毯下。至早上7点,被害人刘XX找不到手机报警后,民警出现场时,被告人汪XX未交出手机,在被害人刘XX到公安机关做笔录时,被告人汪XX拿出藏匿的手机,下楼将手机放入自己汽车中。又居住一晚后于 4月13 日离开该租房处,并于4月15 日去天津途中将被盗手机原卡抽出,插入自己手机卡使用该手机。经封某某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7500元人民币。
到案后,被告人汪XX逐步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被盗手机已追回并退回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非党非公职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手机照片;
2.证人宋XX、臧XX的证言;
3.被害人刘XX的陈述;
4.被告人汪XX的供述和辩解;
5.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盗手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盗手机被追并返还给被害人,可以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汪XX5个月拘役,并处罚金10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又潮
代检察员:王瑾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汪XX现取保候审于封某某XX乡XXX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