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16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汪某某在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公寓租房内,利用事先知道的密码,先后5次使用支付宝将同住的其女朋友被害人颜某某账户内的钱款合计人民币9386元转入自己账户,同时删除转账记录,所得钱款均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汪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所有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慧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在原住处候审(联系方式:1776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轨制);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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