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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非人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住马某区**庄街道庄**组**号。2019年9月9日因盗窃财物被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处罚,无犯罪前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某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在马某区**村街道盛家田社区、廖家田社区,王家庄街道下尹堡村、庄朗村及马某城区等地,通过入户或拉车门方式盗窃财物42次,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9785元,盗窃物品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6377元,盗窃数额合计人民币16162元。

1、2019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村街道**村彭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500元。

2、2019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村街道**村李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470元。

3、2019年6月23日中午,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村街道**村詹某某家中,盗窃杨某一部OPPO手机、一双阿迪达斯运动鞋及8元零钱。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828元,运动鞋价值人民币598元。

4、2019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村街道**村魏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1200元。

5、2019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村街道**村魏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80元及两包紫云香烟。经鉴定,两包紫云香烟价值人民币20元。

6、2019年5月2日凌晨,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村街道**村李某某1家中盗窃人民币400元。

7、2018年7月11日中午,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村街道**村司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200元。

8、2019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村街道**村司某某家中盗窃一条毛毯。经鉴定,毛毯价值人民币64元。

9、2019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村街道**村魏某某1家中盗窃人民币300元。

10、2019年5月19日凌晨,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村街道**村魏某某1家中盗窃人民币700元。

11、2019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村街道**村魏某某1家,在魏某某1停在门前的丰田轿车内盗窃一包紫云香烟。经鉴定,紫云香烟价值人民币10元。

12、2019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村街道**村盛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30元及两个苹果。经鉴定,两个苹果价值人民币4.5元。

13、2019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村街道**村唐某某家中,盗窃两包软云香烟,一双邦赛皮凉鞋。经鉴定,两包软云香烟价值人民币44元,皮鞋价值人民币80元。

14、2019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村街道**村唐某某家中,在唐光常停放门前的蓝色电动车内盗窃一袋奥利奥饼干。经鉴定,饼干价值人民币10元。

15、2019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村街道**村董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500元。

16、2019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村街道**村陈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6元及一罐红牛饮料。经鉴定,饮料价值人民币6元。

17、2019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村街道**村杨某1家中盗窃人民币500元。

18、2019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村街道**村张某某家中偷吃一碗米饭及四块臭豆腐。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4元。

19、2019年6月18日凌晨,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村街道**村蔡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6元及一把电筒。经鉴定,电筒价值人民币10元。

20、2019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村街道**村赵某某家,在一辆白色现代车门内盗窃人民币30元及一包紫云香烟。经鉴定,紫云香烟价值人民币10元。

21、2019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村街道**村赵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50元。

22、2018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村街道**村张某某1家中盗窃两包紫云香烟。经鉴定,两包紫云香烟价值人民币20元。

23、2018年7月3日中午,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村街道**村王某某家中盗窃了六包紫云香烟、一个苹果及一瓶欧亚酸奶。经鉴定,六包紫云香烟价值人民币60元,一个苹果价值人民币3元,一瓶酸奶价值人民币5元。

24、2017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庄街道庄**村王某某1家中盗窃了五包紫云香烟。经鉴定,五包紫云香烟价值人民币50元。

25、2017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庄街道庄**村何某某家中盗窃一件男士阿迪达斯外衣、一条男士外裤、一双男士运动鞋及一瓶鲜橙多饮料。经鉴定,外衣价值人民币270元,外裤价值人民币90元,运动鞋价值人民币64元,饮料价值人民币6元。

26、2017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庄街道庄**村王某某2家中盗窃人民币300元,后又在院内的一辆白色越野车内盗窃六包紫云香烟。经鉴定,六包紫云香烟价值人民币60元。

27、2017年12月份的一天白天,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庄街道庄**村施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1000元。

28、2017年6月份的一天白天,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庄街道庄**村汪某某1家中盗窃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29、2018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庄街道庄**村汪某某2家中盗窃了一部华为手机(已损坏),四包紫云香烟。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30元,四包紫云香烟价值人民币40元。

30、2018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庄街道庄**村金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135元及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

31、2017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庄街道庄**村汪某某3家中盗窃六包新势力红塔山香烟。经鉴定,六包新势力红塔山香烟价值人民币60元。

32、2017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庄街道庄**村张某某3家中盗窃人民币30元。

33、2017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庄街道庄**村邹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300元。

34、2017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庄街道庄**村徐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300元。

35、2017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庄街道庄**村徐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1200元。

36、2018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庄街道庄**村王某某3家中盗窃六包紫云香烟。经鉴定,六包紫云香烟价值人民币60元。

37、2018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庄街道庄**庄**村曾某某家中盗窃一包紫云香烟。经鉴定,紫云香烟价值人民币10元。

38、2018年6月21日中午,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庄街道庄**庄**村王某某4家中盗窃人民币1200元及一部苹果5S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39、2019年12月30凌晨,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街道**路邓普轮胎店门口,盗窃谢某某白色起亚车内四包玉溪华叶香烟。经鉴定,四包玉溪华叶香烟价值人民币320元。

40、2019年12月30凌晨,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街道**路,盗窃李某某4白色风光580越野车内人民币340元。

41、2019年12月30凌晨,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街道**街**巷李某某5家院内,盗窃白色福特车内一个袋子,后因袋内没有值钱的东西便将袋子丢弃于路边花台里。

42、2020年1月20凌晨,汪某某窜至曲靖市马某区**街道云双汽修店门前,盗窃范某某白色斯巴鲁越野车内四包紫云香烟。经鉴定,四包紫云香烟价值人民币40元。

另查明:第24、25、26、27、28、31、32、33、34、35桩盗窃事实系被告人汪某某未满十八周岁时实施的犯罪。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616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在实施部分盗窃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珊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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