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住**县**街道办事处**号*,因盗窃于2009年3月13日被驻马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9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在一辆驻马店至平舆的客车上,当客车行驶至汝南县南海禅寺北门时对张某某施扒窃,被张其中发现后,被告人汪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张某某及客车司机抗拒抓捕,后下车逃离。
二、盗窃罪
1、2019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汪某某在一辆官庄至驻马店的客车上,当客车行驶至老君庙西边时,被告人汪某某将张某某裤兜里的1800元现金偷走。
2、2019年5月11日上午,被告人汪某某在一辆驻马店至平舆的客车上,当客车行驶至水屯镇附近时,被告人汪某某将陈某某口袋内里的820元现金偷走。
3、2019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汪某某在一辆汝南至驻马店的客车上,当客车行驶至水屯镇时,被告人汪某某将张某某口袋内的295元现金偷走。
4、2019年11月1日上午,被告人汪某某在一辆平舆至驻马店的客车上,当客车行驶至郭楼附近时,被告人将宋某某随身携带的皮包内的1200元现金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多次在客车上实施扒窃;另在被发现后以暴力威胁抗拒抓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二百六十四、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华林
2020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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