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8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大厦**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5日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初,刘某某(已判刑)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告人汪某某相识。在刘某某表示自己资金困难后,汪某某称可以银行贷款购车的方式套取银行资金。刘某某表示同意。
随后,被告人汪某某为刘某某提供了虚假的住房证明和收入证明,并联系中介某某湖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担保,由刘某某在岳阳农村商业银行洛王支行(简称“农商行”)申请个人汽车贷款52800元,按月还贷。农商行将贷款发放至某某公司后,该公司向汪某某联系的临湘智远车行支付了购车款。随后,汪某某与刘某某在临湘智远车行提走一台荣威550小汽车(湘******)。
同年3月13日,经被告人汪某某联系,刘某某将该荣威汽车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常德市的一家二手车行。刘某某分得6000元;汪某某分得14000元,其中7200元用于帮刘某某偿还债务,剩余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018年4月13日,刘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抓,农商行向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荣威小汽车,并由农商行委托某某公司进行了处置,结清了刘某某的贷款本息。2019年8月20日,汪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取得了农商行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汪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个人收入证明、住房证明、新车订购合同书、农商行汽车贷款资料、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贷款借据、转账记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蒋某某、钟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汪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汪某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伟杰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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