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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住常德市武陵区**街道**村。因盗窃、诈骗、吸毒行为,分别于1992年10月被株洲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1月被陕西省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1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行为,2013年3月1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3年9月24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8月19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2时许,吸毒人员詹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汪某某购买毒品,约定在常德市武陵区**路的十字路口附近交易,汪某某递给詹某某1小包毒品麻古和冰毒,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汪某某人民币100元,欠汪某某100元钱,交易完毕二人离开。民警发现二人疑似吸毒人员正在从事贩卖毒品活动,遂尾随汪某某到**小区,在小区内将汪某某抓获,从其身上缴获2小包毒品冰毒麻古。尔后在**社区抓获詹某某及与其共同吸食毒品的林某某、贵某某。

民警对扣押汪某某2小包毒品进行称重,麻古净重为0.16克、冰毒净重为0.38克。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意见为:冰毒疑似物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詹某某、林某某、贵某某的尿液检测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①尿检结果,抓获现场、吸毒工具照片;②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转账截图、通话详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武刑初00416号、吸毒人员动态管理信息、常德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证书等书证;③证人詹某某、林某某、贵某某的证言;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⑤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常公物鉴(理化)字[2020]41号、现场检测报告书;⑥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有犯罪前科、曾经受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昌华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汪某某现押常德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48791****);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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