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排**号,农民。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陕汽”牌冀******、“唐鸿重工”牌冀*****挂半挂车在丰南区一公路行驶时,与沿此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安某某驾驶的冀******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安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9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汪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汪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的人员电子档案信息、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证人安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丰南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损伤检验报告;
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荣芬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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