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污染环境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19〕79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村**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06月0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汪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自2019年2月下旬至3月28日期间,租用苏州市吴某某**镇**大道**号院内东南侧一车间,从事非法电镀镍加工。被告人汪某某通过挖开车间地面以及私挖排水沟等方式,任由加工后产生的含重金属铬、镍的废水,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直接渗入地下,或者用桶收集后,倾倒在苏州市吴某某**镇**风景区东北处山脚下某无名树林内。

案发后,经检测,在该电镀镍作坊北侧水沟内提取的水样中,重金属镍的含量为15.9mg/L;在该作坊中间三个水槽下方坑内提取的水样中,六价铬的含量为0.821 mg/L,镍的含量为2280 mg/L。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00-2008)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六价铬已超过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镍已超过排放标准的十倍以上。

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陈某某、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某某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91230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