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街乡**村委**街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麻栗坡县公安局。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5日、2017年9月19日,蒋某某通过2次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其从麻栗坡县信用联社转让的麻栗坡县马街乡黄家坪畜牧场土地,全部转租给张某某种植风景树。被告人汪某某主张其中有自己的土地且未拿到租金,并借此向马街乡人民政府、县信访局等部门反映后未得到有效解决,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汪某某用镰刀六次砍伐张某某种植的樱花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六次砍伐毁坏张某某种植的樱花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海仙
助理检察员:罗焱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4.物证镰刀1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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