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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南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街道**路**号**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贵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6日贵定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同年10月15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指定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贵定县**道**宵夜店吃宵夜时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口角,随后朱某某在**宵夜店门口人行道上持刀将汪某某胸口划伤,伤口呈皮外伤。后汪某某通过朋友找到朱某某并希望其赔礼道歉未果,因在**宵夜店门口被朱某某划伤未得到道歉,汪某某感觉很丢脸便想找朱某某报复。

2020年7月3日凌晨2时许,汪某某在贵定县**街道**房**街偶遇朱某某,欲报复朱某某,想着朱某某比自己魁梧担心打不过,便骑电瓶车回家拿了一把长约40厘米的单刃刀。当日凌晨3时许,汪某某返回小吃街口(靠***方向)看到朱某某与一名身穿黄色外衣的男子站在路边,将电瓶车停靠路边后,汪某某右手拿刀冲向朱某某,持刀连捅朱某某腹部三刀,朱某某被捅后用手捂住肚子往后退,汪某某追上朱某某后又用刀多次捅插朱某某致其倒地,发现朱某某伤情较重,便电话拨打110报警及120急救,并在现场等候。

经贵定县人民医院出诊将朱某某拉回医院抢救一小时后宣布死亡。经鉴定,朱某某因循环衰竭、失血性休克、腹腔脏器损伤、胸腔脏器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砍刀一把;2.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火化证明材料及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曾某某、龙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尸检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身体检查、现场辨认、人像辨认等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持刀捅杀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昌丽

                              检察官助理 何律兴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检察卷宗二册,光碟二十五张;

3.作案工具砍刀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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