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虎检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林业局**派出所,住虎林市**镇**小区**单元**室。1998年12月16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5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虎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5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牡丹江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虎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3月1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关于4月6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22日,虎林市迎春镇“**”施工现场进入工地的道路被车辆堵塞,有人怀疑堵车与被告人汪某某有关系。被告人汪某某得知此事后,携带的尖刀来到该工地。正在殴打他人的被害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10271969********,住虎林市**镇**楼**单元**室,现在**监狱服刑)见到被告人汪某某后,挥拳击打汪某某,被告人汪某某持尖刀将李某某腹部刺伤。经诊断,被害人李某某膀胱破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属重伤二级。
经侦查,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汪某某在虎林市迎春镇丰裕小区内被虎林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住院病案、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2. 证人张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君
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虎林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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