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区**村**队**号,捕前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在本市桃园办事处**村张某某家中,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汪某某将李某某右手示指咬伤。经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入院、急诊、住院病例等书证;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洪萌
(院印)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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