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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汪某某,绰号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11969********,汉族,小学文化,**重工(江苏)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镇**村**庄**组。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朱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至本市新时代船厂疏导点安安劳保店内,采用“敲暗庄”的方式参与朱某某、潘某某等人所进行的“斗地主”赌博活动。因朱某某输款不付,双方发生争执,朱某某采用拳击的方式殴打被告人汪某某。后被告人汪某某至益佳批发超市购买菜刀2把,并携带菜刀至安安劳保店砍击朱某某,致朱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朱某某右肩部创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朱某某受伤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靖江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靖公物鉴(法)字[2019]414号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志强

2020313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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