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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社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与妻子吴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在山阳县城关街办宏祥小区附近殴打吴某某,致吴某某右锁骨、上颌骨、鼻骨骨折。经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被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记录、接处警登记表、 医院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被告人汪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因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婕

检察官助理:张 玲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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