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38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身份证号码4301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路**号*栋*门***房,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区**小区*栋***房。2007年3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汪某甲与被害人龙某某、陶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楼走廊因琐事产生纠纷并发生打斗,被告人汪某甲用菜刀将被害人龙某某、陶某某砍伤。经鉴定陶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汪某乙、官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某、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507444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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