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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江西乐平人,身份证号码:3602811981********,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乐平市**镇**村**号。于2006年因聚众斗殴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因贩卖毒品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乐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28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1日13时许,大田村村民石某某因自家柚子树被征收没有得到赔偿一事到大田三岔路口(省道交叉线改造项目部)工地阻拦挖机施工,与被告人汪某某发生争执,继而打架。被告人汪某某用拳头打被害人石某某至其受伤。被害人石某某的伤情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供述;2、被害人石某某陈述;3、书证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同时具备我国刑法第六十五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东明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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