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巷**号**单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从福清市玉屏街道新锦绣音乐会所唱歌喝酒结束后欲返回家中,因身上无钱坐车,遂萌生抢劫念头。被告人汪某某走到玉屏街道天籁KTV附近时,见被害人叶某某独自一人行走,便一路尾随叶某某,至**街道**巷**号**室门口时,被告人汪某某趁叶某某拿钥匙准备开门之机,上前用手臂卡住叶某某的脖子并用手捂住叶某某的嘴巴不让其呼喊,欲抢走叶某某手中的OPPOA5手机,因叶某某反抗而未得逞。后被告人汪某某因害怕被人发现,便迅速逃离现场。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的OPPOA5手机价值人民币448元。
2020年5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福清市**街道**巷**号**单元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44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已着手实行抢劫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雯
助理检察员:林静
2020年7月31日
附注: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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