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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63********,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现住**,务工。因犯强奸罪,于1998年4月23日被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放火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7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肥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0时40分左右,被告人汪某某驾驶红色电动车至肥城市**镇**楼村段**路,拦截并采取抓扯等方式强行劫取明某某粉色小米手机一部并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明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经肥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57元。

2019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在河北省迁安市**镇宝丰宾馆将被告人汪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杜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明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曾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健

郑秀娟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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