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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抢劫、强制猥亵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92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东营市人,户籍地为山东省东营市********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18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4时左右,被告人汪某某与韩某某(另案处理)事先合谋,由汪某某负责安排分工并邀约被害人廖某某在本市滨湖新区**路“**酒店”对面路边见面,廖某某上车后被汪某某控制。在将车开到僻静路段后,汪某某利用廖某某不敢反抗,强制让廖某某为其口交。随后通过扇耳光、揪头发等暴力手段,逼迫廖某某说出手机及支付密码,从廖某某的微信当场转账210元至韩某某帐户,后将廖某某手机丢弃。

2019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在东营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某某、同案犯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鉴定意见;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释放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21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汪某某为满足其性刺激,采取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汪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卫红

2020年4月23

附:

    1.被告人现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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