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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强奸案)_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91********,汉族,初中文化,鹰潭市余江区人,无业,住鹰潭市余江区**室。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左右,被告人汪某某的姑父王某某带其到被害人熊某某家中相亲。相亲过程中,汪某某得知熊某某(智力残疾贰级)的智力有问题,双方家属未同意两人交往。2019年12月28日下午,汪某某将熊某某带至余江区**农场**小区**室其家中,期间熊某某到汪某某家中房间床上睡觉。汪某某趁机进入房间内,想和熊某某发生性关系,要脱熊某某的内衣内裤,熊某某不同意。汪某某强行脱掉熊某某的内衣内裤,并不顾熊某某的拒绝与反抗,将阴茎插入熊某某的阴道内并射精。经鉴定,送检的“熊某某的内裤”、“床单”检出人精斑,其DNA分型与汪某某的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熊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2019年12月28日晚,熊某某的奶奶徐某某到被告人汪某某家中讨要说法后报警,汪某某知道徐某某报警后在家中等待,民警到现场将其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残疾人证、医院病历记录、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徐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背妇女意愿,与智力残疾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大伟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余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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