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建德市**街道**路**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汪某某在明知“建德麻将”APP为赌博平台的情况下,提供自己手机号、微信号等信息给许某某(已判决)用于注册成为该平台的二级代理。后许某某利用被告人汪某某的代理账号招揽游戏玩家获取平台返利,被告人汪某某负责将平台返利提现。至案发,被告人汪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2919元。
被告人汪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人身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证人许某某、樊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网络赌博游戏中担任代理,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并从平台获得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富鑫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的处所: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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