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Z34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0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自2020年8月中旬以来,在黄山市屯溪区**路**号自己家中一楼摆设9张麻将桌,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以收取盘费的方式从中抽头获利,汪某某以赠送鸡蛋的方式招揽赌客,以微信扫码的方式帮助赌客换钱,每日从中抽头获利五百至一千余元不等。自2020年8月中旬至11月初,共获利8万余元。2020年11月2日下午14时许,屯溪公安民警在汪某某家中当场抓获参赌人员39人,缴获赌资10650元,麻将桌9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
2.证人程某某、张某某、丁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5.视频光盘等。
被告人汪某某在侦查阶段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家中摆放麻将桌,供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
检察官助理:曹奇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镇**路**号。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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