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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汪某甲,女,1987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00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重庆市梁某******组**号,住重庆市梁某区**街道********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0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年12月期间,被告人汪某甲与其丈夫漆某某(另案处理)采取在网络通信工具“闲聊”软件上建群拉人,收发赌资、渔利,并在网络娱乐平台“熊猫麻将”(以下简称平台)创建虚拟的麻将房间,通过“闲聊”将房间号通知参赌人员。参赌人员以打“血战”麻将,设定基础赌注10元(平台计1分),按照“清一色”加倍翻翻等规则在平台进行赌博,被告人汪某甲以每场赌局(含8次或4次麻将)最大赢家盈利100元以上抽10元房间费的方式抽头渔利。

被告人汪某甲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组织汪某乙、周某某等100余人参与赌博,赌资金额共计400余万元,抽头渔利67605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汪某甲在本区**街道**路**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汪某甲将其获利的人民币67605元存入被冻结的其名下622****1663农业银行卡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学籍证明、红包收发记录等书证;

2.证人漆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等;

5.群聊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通过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对其退缴的67605元赃款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兴德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870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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