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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67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4202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街道**社区**小区**楼**单元**室。2007年5月10日因赌博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汪某某伙同黄某甲、黄某乙、石某甲在大冶市**办事处**村**湾村民石某乙家所开设的赌场,后卢某甲加入该赌场。其五人分工:由黄某甲主要负责为赌场提供流动资金;由汪某某和黄某乙在赌场内做“宝官”,并由黄某乙安排人员在赌场内“护场”以及打杂;由石某甲出面联系、租用赌博场地,安排人员在赌场周边“放哨”以及打杂;由卢某甲在赌场内以按每局参赌人员所赢现金10%的比例进行“抽水”。之后,其五人以开设流动赌场的形式,先后在石某乙家、**村**湾祠堂及周边**村**湾祠堂,组织参赌人员卢某乙张某某刘某甲叶某某柯某乙刘某乙刘某丙等人以押“通”、“间”的方式进行“押宝”赌博。黄某甲伙同汪某某、黄某乙、石某甲、卢某甲成立“老爷公司”,将黄某甲所提供的资金及每天赌场所抽的“水钱”作为赌本,以由“老爷公司”安排“宝官”与参赌人员进行对赌的形式赢利。期间,刘某丁又主动加入该赌场,并负责在赌场内做“宝官”以及打杂。被告人汪某某合计获利10000余元。刘某丁共入股“老爷公司”14天左右,合计获利7000 余元。卢某甲合计获利10000余元。石某甲合计获利17000余元。黄某甲合计获利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石某甲、卢某甲刘某丁卢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刘某丁叶某某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迪军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场所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告人汪某某认罪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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