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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镇**村**号。2005年6月13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郑某某(另案处理)的杭州图恩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出带有“嗨购”抽奖程序的“乐享”软件平台,提供数据统计、上传图片、资金结算等服务,绑定在自动售货机上出售,并发展陈某某(另案处理)为代理商管理后台账号,陈某某又发展被告人汪某某等人为运营商,为运营商开立账号。郑某某、陈某某从每笔交易金额中抽取共计约2%的服务费。

2019年3月起,被告人汪某某开始经营5台安装有“嗨购”抽奖程序的自动售货机,分别放置于某某海某某古林镇陈横楼村爱欣公寓其个人经营的德尚超市门口、布政村盛某某经营的兴雅超市门口、鹅颈村唐某某经营的增华棋牌室门口、礼嘉桥村何某某经营的甬药江南大药房门口,由顾客使用手机扫描机器上的二维码,进入杭州图恩科技有限公司建立的网络平台,选择“嗨购”程序支付1元、3元、5元不等的钱款进行投注,以此博取价值更高的商品,顾客可持中奖商品到小店兑换现金或实物。

经查,2019年6月至案发,上述5台自动售货机的“嗨购”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21 1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材料、抽奖页面截图、后台截图、银行账户明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罗某某、何某某、盛某某、唐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康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九张;

5.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红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海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五册、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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