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899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30127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2020年8月1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建德麻将”APP为赌博软件的情况下申请成为该平台的三级代理,通过组建微信群的方式招揽二十余名参赌人员在软件中赌博,并要求参赌人员以红包的形式在群里结算赌资、支付头钱。至案发,被告人汪某某共抽头获利人民币53176元。
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微信账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附扣押笔录、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乐某甲、蓝某某、梅某某、乐某乙、刘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财付通数据光盘、手机提取的电子证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庄子珺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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