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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滁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滁州市琅琊区**路**号**室。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汪某某在其租赁的滁州市琅琊区**小区****单元**室地下室,邀集人员并提供场地、赌具等供刘某甲、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叶某某、郭某某、孙某某等20人以上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被告人汪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材料、记账本等书证。

2. 证人刘某甲、孟某某、叶某某、王某甲、邓某某、郭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崔某某、孙某某、刘某乙、曾某某、刘某丙、程某某、杨某某、袁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贾某某、崔某某、宥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友军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0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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