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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9********,汉族,中专文化,营运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乡**村**组**号,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汪某甲在微信上建立微信群“大胡娱乐群”,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在闲聊APP上建立闲聊群“闲聊开心群”,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在默往APP上建立默往群“闺蜜聊天群”,并以群主身份组织邀集人员进群,建立牌友圈,制定赌博规则,处理群内赌博纠纷事务, 提供赌博平台。被告人汪某甲先在大胡安庆麻将游戏平台客服处购买房卡,然后在微信群、闲聊群、默往群发送大胡麻将的房间链接,群成员可点击链接进入房间,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其赌博规则是:八把为一局,每局麻将结束后会生成一张战局图,战局图上会显示该局参与玩家的输赢情况,一分是代表五元钱人民币,由最大赢家将战绩图发到群中,赢家发送一个支付宝二维码到该聊天群中,由输家扫码支付给赢家,并由赢家通过微信私发五元或四元红包给被告人,或者发五元或四元红包到微信群和闲聊群里备注“房费”以便于被告人领取。2017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汪某甲使用微信APP、闲聊APP收取房费,总计非法获利115044元, 其中微信账号收取112368元,闲聊账号收取2676元。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汪某甲使用微信号wangjin122******收取112368元;

2.被告人汪某甲使用闲聊号wcj******收取516元;

3.被告人汪某甲使用闲聊xlid_e42r******收取2160元。

2020年3 月24 日,被告人汪某甲被岳西县公安局书面传唤至刑侦大队接受调查,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当日向岳西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15000元,于2020年7月17日退缴违法所得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线索转办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等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王某某、黄某某、余某某、储某某的证言;

5.证人汪某乙的辨认笔录;

6.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群、闲聊群和默往群,提供赌博平台供他人赌博,违法所得数额为11504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敏

检察官助理:刘晓倩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5册,物证手机1部,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7.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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