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湖县,住太湖县**镇**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2月1日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汪某某利用“大胡安庆麻将”手机游戏软件,在该软件上购买“钻石”开设虚拟房间供他人打麻将赌博。汪某某建立微信群,组织孟某某、汪某甲等数十余人加入该微信群,而后群成员进入“大胡安庆麻将”手机游戏亲友圈,在该款手机游戏上组局赌博。汪某某为该微信群群主,制定了在“大胡安庆麻将”手机游戏上的参赌规则,对微信群进行管理,并为该手机游戏亲友圈管理者,进入微信群和亲友圈均需汪某某审核通过。参赌成员之间以手机游戏积分计算输赢,每积10分1元钱,牌局结束以后在微信群内以发微信红包的方式进行结算。参赌成员在完成每组牌局以后,10分以上(不含10分)的大赢家,在微信群发3元钱房费红包,并注明“台”字,由汪某某领取,汪某某以此从中抽头获利。经安徽东方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于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29日利用手机麻将赌博收取的微信红包的违法所得共计69012.00元。其间汪某某支付“逃包费”大约1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之家属代其向太湖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vivoX21A手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汪某甲、孟某某证言;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7.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通信软件邀约他人利用手机APP“大湖安庆麻将”赌博,从中抽头渔利5101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严国华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电子数据、讯问视频等光盘3张,物证vivo手机一个;

4.被告人汪某某之家属代其退缴的违法所得30000元暂存太湖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