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159号
被告人汪某某,曾用名严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87********,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通过微信建立赌博群,招揽赌博人员,利用“星悦浙江麻将”APP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费的名义,抽头获利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并向公安机关揭发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后潘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相对不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闻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
被告人汪某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孪茵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