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7********,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村**家**号,住湖口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3、4月间,李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湖口县计量站胡某某麻将室、湖口县钟山小区旺角超市二楼**室 、钟山小区**栋**室秦某某家、九江市环球盛典KTV二楼包厢等地开设赌场,多次组织蔡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吴某甲、吴某乙、段某某等人以“筒子九”方式赌博,非法获利320余万元。期间,李某某安排周某丙(另案处理)带人在赌场望风、维护秩序,叶某某在赌场发牌、抽水,被告人汪某某在赌场上发放高利贷,李某某本人亦在赌场上抽水、放贷。2019年9月11日,汪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南路670号被盛泽公安分局盛东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吴某甲、蔡某某、吴某乙、段某某、周某甲、周某丁、张某某、叶某某、聂某某、秦某某、胡某某、周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帮助其在赌场上放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喆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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